1标志及分类
1.1 避雷器标志
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应以下述最少资料永久地标志在避雷器的铭牌上: 持续运行电压;
一一额定电压;
一一直流 1 rhA 参考电压;
-一-额定频率(如避雷器额定频率与 5. 2 的频率相同时,可以不标志) ;
一→标称放电电流;
一一额定短路耐受电流,用千安表示 CkA) 。对于没有宣称短路额定值的避雷器,应以符号"一"
表示;
一一一制造厂名或商标、避雷器型号和标志;
GB 11032-2010
一一元件装配位置标志(仅用于多元件避雷器) ;
制造年、月;
编号(额定电压 42 kV 及以上的避雷器)。
注:如果铭牌的空间足够,还应包含:
a) 线路放电等级或强雷电负载种类(见附录。;
b) 避雷器外套的污秽耐受水平(见 IEC 60815: 1986) 。
1.2 避雷器分类
避雷器按其标称放电电流分类(见表1)。至少应符合表 5 所规定的试验要求和性能。
注:对于 5000 A 、 10000 A 和 20000 A 避雷器,线路放电等级按其耐受的长持续时间电流幅值和持续时间分为五 级(见表 7) 。
表 1 避雷器分类
2标准额定值和运行条件标准额定值和运行条件
2.1 标准额定电压
避雷器的额定电压标准值, kVC 有效值) ,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以相等的电压级差列于表 2。
表 2 额定电压的级差
2.2 标准额定频率
标准额定频率为 50 Hz 和 60 Hz 。
2.3 标准标称放电电流
标准 8/20 标称放电电流为 :20000 A, 10 000 A, 5 000 A, 2 500 A 及 1 500 A 。
2.4 运行条件
2.4.1 正常运行条件
符合本标准的避雷器在下述正常运行条件下应能正常运行:
a) 环境温度在一 40 oC~+40 oC 范围内;
b) 太阳光辐射;
注:太阳最大照射(1. 1 kW/m2 ) 的影响己通过在型式试验中把试品预热的方法予以考虑。如果在避雷器附近有其 他热源,避雷器的使用需经供需双方协商。
c) 海拔不超过 1 000 m;
d) 交流电源的频率不低于 48 Hz ,不超过 62 Hz;
e) 长期施加在避雷器端子间的工频电压应不超过避雷器的持续运行电压;
f) 风速ζ35 m/s;
g) 地震烈度 vll 度及以下地区;
h) 覆冰厚度不大于 20 mm;
i) 机械条件(正在考虑中) ;
j) 垂直安装。
2.4.2 异常运行条件
在异常运行条件下,避雷器的设计、制造及使用应特殊考虑。在异常运行条件下,本标准的使用需 经供需双方协商。异常运行条件见附录 A 的规定。